監管要求?
美國和歐盟對衝突礦產有什麼監管要求?
美國和歐盟都引入了與衝突礦物相關的監管要求,以促進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採購實踐。
美國和歐盟的監管要求如下:
US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
在美國,任何上市的公司都有報告使用來自衝突地區的某些礦物的義務,這是美國對衝突礦物的監管要求。該法規被稱為《衝突礦產法規》,是指2010年作為《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的一部分實施的法規。
《衝突礦產法規》要求公司報告其產品是否含有包括鉭、錫、鎢和金,這些礦物通常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和中非鄰國的衝突地區。
該法旨在遏制這些礦物的貿易,這些礦物通常被用來資助武裝組織並助長該地區的暴力行為。
根據《衝突礦產法規》,在美國公開交易的公司必須進行合理的原產國調查 (RCOI),以確定其產品中的任何礦物是否來自所涵蓋的國家或地區。
如果公司確定其礦物不是來自這些國家,或來自回收或廢料來源,則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提交報告說明。
如果公司確定礦產來自所涵蓋的國家,則必須對其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礦產是否資助了武裝衝突。
如果公司確定其產品含有衝突礦物,則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衝突礦物報告。該報告必須包括採取的盡職調查措施的描述、非剛果民主共和國無衝突產品、用於處理衝突礦物的設施以及衝突礦物的原產國。
《衝突礦產法規》還要求公司對其報告進行獨立審計,並在其網站上公開報告。
總體而言,《衝突礦產法規》旨在提高供應鏈的透明度,並促進從受衝突影響地區負責任地採購礦產。
該法規因對很多公司而言成本過高以及對所涵蓋國家的衝突減少影響有限而受到批評。
EU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歐盟與衝突礦產相關的監管要求主要由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歐盟衝突礦物法案》驅動。
《歐盟衝突礦物法案》適用於錫、鎢、鉭和黃金的所有歐盟進口商,無論它們是否在歐盟證券交易所上市。
《歐盟衝突礦物法案》要求歐盟進口商對其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以識別和減輕衝突礦產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風險。
該法規還要求歐盟進口商向其國家當局提交年度報告,提供有關其供應鏈盡職調查的資料。
它透過鼓勵公司採取措施確保其礦產不會助長侵犯人權、武裝衝突和環境退化,促進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採購實踐。
新規定的主要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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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盡職調查:
法規要求進口或加工錫、鉭、鎢和黃金的公司對其供應鏈進行強制性盡職調查。這包括識別和評估其供應鏈中衝突礦產的風險,以及實施防止使用衝突礦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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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採購:
T法規要求公司負責任地採購礦物,同時考慮到與採礦和加工活動對相關社會、環境和治理造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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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要求:
公司必須每年提供有關其盡職調查實踐和供應鏈管理的報告。
該報告必須包括有關公司政策和程序的資料,以及已識別的任何風險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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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法規允許對負責任的採購實踐進行認證,這可用於證明遵守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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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
這些規定由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當局執行。
未能遵守規定的公司可能面臨罰款、法律訴訟或其他處罰。
歐盟關於衝突礦產的新法規是為全球解決衝突礦產問題的努力一部分。
該法規旨在促進負責任的採購並防止在供應鏈中使用衝突礦物,這有助於減少衝突礦物的貿易並有助於保護人權和環境。